|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本市各项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编制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女工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预、决算草案。 (二)制订和调整各项社会保险扩面计划、缴费标准、社会保险费支付标准以及城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指导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开展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工作。 (三)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审核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承办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四)认定、审核和审批城镇企业职工缴费年限、退休和提前退休;审定和认定城镇企业职工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和职工工伤。 (五)调整职工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调整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土地保养人员困难补助标准;调整长临工晚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六)承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组织实施本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联系电话:85022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