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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平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平政发〔2007〕173号)精神,从2008年起我市所开展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其覆盖范围已包含了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的人员,在文件中已明确了今后农保将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政策上予以并轨。因此,就原参加农保现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事项作如下通知: 1、农保征缴工作从《实施办法》实施后将停止征收。 2、原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农保的,企业应转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上上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缴费费率为8%。 3、涉及企业为残疾职工缴费的按上述同标准缴纳后凭缴费证明到市残联申报登记。 4、企业为职工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间为当年度3月份前,填报《参保登记表》后交各镇(街道)社保办事处办理年度缴费手续,跨年度补缴的,按新的年度标准缴费。
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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