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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转发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07〕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将我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到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到6.4元。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劳动 工资 调整 转发 通知 抄送:市委及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纪委,市人武部,市 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共印50份)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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