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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平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暂行办法》和《平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2008-2012年布点规划》,现对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审定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实行总量控制。2012年底前,40家定点零售药店全部确定后,不再受理新的申请。 二、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建立“医保服务上岗证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法人代表(或经理)、药师和营业员等人员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知识考核,考核成绩均须达到90分以上标准,不达标准的,取消认定资格。 三、实行部门联审制度。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实行部门联审,要求在联审之日前一年内,无违反卫生、药监、物价、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规定,无处罚记录。联审部门包括: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改局(物价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进一步规范审定程序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由劳动保障局行政服务窗口受理。 (二)社会保障科初审布点是否符合规划规定,对符合规划规定的,会同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进行评估,对照《平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暂行办法》写出评估报告,并结合考试成绩提出初审意见。 (三)社会保障科会同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出认定初步意见。 (四)提交联审部门联审。 (五)提交局务会议讨论。 (六)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对已获得定点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每年底检查时按第三条规定进行联审,年度内有处罚记录的,暂停定点资格一年。下一年度无处罚记录的,恢复定点资格;下一年度有新处罚记录的,取消定点资格。 以上补充规定自2008年1月起实行,今后上级若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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