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平地税税政〔2007〕58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保险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通知》(平政发〔2007〕7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前阶段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扩面管理工作的现状,特提出如下进一步操作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缴费基数、费率及最低缴费率
 1、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缴费单位每月按地税部门核定的月人均缴费基数乘以核定的单位缴费人数为缴费基数进行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的办法。次年以上年度的实际月人均缴费基数进行预缴。2007年度月人均预缴费基数以2006年1至12月应付工资实际累计发生额除以2006年7至12月月职工总人数进行核定,计算公式如下:
 2007年月人均预缴费基数=2006年1至12月应付工资实际累计发生额÷2006年1至12月月职工总人数
 某险种的单位预缴费基数=月人均预缴费基数×核定的单位缴费人数
 缴费单位月人均预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
 职工个人参保缴费基数时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缴费单位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超过其单位预缴费基数的,单位预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进行预缴。
 2、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8%;工伤保险费率0.8%;生育保险缴费费率0.5%;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1%(农民工职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规定执行。
 3、经济性质为非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人数不得低于2007年4月末职工总人数的40%(与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比例相等),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职工按实际人数参加以上五项保险。
 缴费单位在2007年7月1日前,原缴费险种单位缴费人数已经超过上述最低标准的,按原确定的单位缴费人数征缴,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的缴费率确定。
 二、缴费登记管理
 1、原已办理过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的,不再办理缴费登记。
 2、新办企业(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向地税机关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所辖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3、主管税务机关自新办企业(单位)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单位缴费人数不低于全部职工总数规定的比例,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应缴费人数和核定人均预缴费基数,并向缴费单位当面送达《社会保险费应缴费额核定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填制《送达回证》,对单位应缴费人数、核定人均月预缴费基数由缴费单位予以确认,并填报《社会保险费参保(扩面)企业汇总表》上报市地税局备案。同时按月在《税友2006》“登记管理-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内部资料”模块中对新核定缴费单位进行是否缴纳社保费认定,然后在“社保费管理-登记管理-缴费信息登记/变更”模块中对新核定缴费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费(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单位部分费种登记。
 4、新办企业(单位)在地税机关核发的单位缴费险种、单位预缴费基数范围内(即按照地税机关送达的《告知书》内容),在当年度内持参保职工个人相关资料、《告知书》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个人参保登记,职工个人部分不允许跨年度补缴社会保险费。
 5、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和核定单位缴费人数实行二级审核制,即税务管理人员的实地初审和地税分局长的复核审批。
 三、申报、缴纳管理
 1、社会保险费实行分离双向申报制度,即单位缴费部分向地税部门申报;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
 2、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缴费单位在每月10日前(同月税期一致)按地税部门核定的参保险种、缴费人数、费率和核定的月人均预缴费基数按月在“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网税系统”)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中自行申报。企业职工个人应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企业代扣并由地税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数据进行导入申报缴纳。
 3、地税局对缴费单位缴纳的各种的社会保险费实行应征数低限控制,即地税局规费管理科按照对各缴费单位核定(确定)的缴费险种、缴费人数、核定的人均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月计算出各缴费单位缴纳的各险种缴费金额,每月月税申报期结束的当日向市地税局信息中心发送各缴费单位本月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总额,由信息中心对缴费单位的自行申报数据进行控制,即信息中心对缴费单位自行申报的各险种的费额和市地税局规费管理科提供的应征数进行比对,缴费单位的申报数据等于或大于市地税局规费管理科计算应征的各险种的缴费费额申报有效,如不申报或低(少)于市地税局规费管理科计算的缴费费额而又不办理延期申报申请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期结束的次日凌晨(同月税期一致,节假日顺延),地税局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按市地税局规费管理科计算的应征费额与各未申报或少申报的缴费单位的申报数据的差额部分导入申报,向缴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扣款并加收滞纳金。
 4、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5、年度终了后,缴费单位在次年2月30日前在地税网税系统中填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表对各社会保险费进行汇算清缴,同进纸质报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费额实行多退少补。各险种汇算清缴计算公式如下:
 (1)全年实际人均月缴费基数=单位全年的工资总额(应付工资实际累计发生额)÷全年月职工人数总和。
 实际全年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省平均工资60%的,按省平均工资60%进行计算;全年实际单位缴费基数小于参保职工个人全年的缴费基数之和的,按参保职工个人全年的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全年应缴缴费基数=全年实际人均月缴费基数×全年各月单位缴费人数之和;
 (3)全年应补(退)费额=(全年应缴缴费基数-全年预缴费基数)×费率。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由地税局统一组织对缴费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在各主管税务机关间进行交叉抽查。
 四、缴费单位增、减参保人数管理
 1、原缴费单位办理职工个人参保人数的,缴费单位携带增加(减少)职工个人的相关资料,在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增加(减少)手续。
 2、缴费单位缴费人数达到100%要求核减缴费人数的或在年度内如发生大量裁减职工等特殊变动,要求减少单位缴费人数的,缴费单位在人员变动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制《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减少单位缴费参保人数审核审批表》,并提供相关依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的当天起七天内依据缴费单位应缴费人员参保率达100%的原则作出初审意见,出具相关社会保险费工作底稿,经分局局长审批后,同意核减的上报市地税局规费管理科,不同意核减的向申请单位告知理由。规费管理科在接到分局上报的同意原缴费单位核减单位缴费人数的资料后,三天内上报分管局长审批。
 缴费单位增加单位缴费人数的直接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单位公章直接到市地税局规费管理科办理。
 3、缴费单位发生合并时,自合并之日起30日内新缴费单位先到市地税局规费管理科增加被合并单位的单位缴费人数,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被合并单位的注销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手续。同时,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个人增加(减少)手续。
 4、缴费单位发生分设时,分设的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的,按两个并列的缴费单位管理,即原单位的单位缴费人数未达100%的不得减少,新单位重新按规定比例计算单位缴费人数。
 五、欠费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在缴费期结束后3日内,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应逐户制作《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并依法送达缴费单位,实施催缴。
 2、对其经催缴(限期缴纳)后逾期十天内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填制《扣缴社会保险费汇总表》,报分局局长审核同意后,拟定请示报告,并附汇总表电子文档及书面各一份上报市地税局,同时附报对被扣缴单位开出的《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经局长审批后,对其实行银行扣款。
 3、对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三个月以上,或历年陈欠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催缴无效或银行未能实现扣款的缴费单位(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开出《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理决定书》,按照规定程序直接送达缴费单位(个人)。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后,逾期不申请复议(60日内)也不提起诉讼(3个月内),同时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填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汇总表》,报分局局长审核同意后,拟定请示报告,并附汇总表电子文档及书面各一份并附送相关资料上报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汇总表及附件审核讨论后,填制《社会保险费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报经局长批准签字后送市人民法院,要求对该单位(个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六、注销、待注销和非正常户管理
 1、原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税分局进行申报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或已关停)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纳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制作《要求认定为非正常户申请书》,连同检查报告、前期的《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一并上报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向社会发出公告,责令其一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由市地税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发《要求对非正常户停止产生职工个人参保缴费应征数建议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此暂停(中断)该户的职工个人参保。原缴费单位凡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应在当月起停止产生单位缴费应征数,对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由主管税务机关启动《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六条等相关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2、缴费单位被列入非正常户时间达三个月的,市地税局向社会公告宣布其社会保险费登记失效,其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追征仍按《浙江省社会保险征缴办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
 3、原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或已停止生产经营正在依法办理终止手续的,应当自终止或停产之日起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制的《要求注销(终止)、待注销参保单位申请书》,主管税务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天内派员实施检查并出具工作底稿经分局长签字后上报市地税局规费管理科并附已同意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规费管理科在接到分局报送的资料报经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从当月起停止产生该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应征数,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作《关于要求对注销、待注销参保单位停止产生职工个人参保缴费应征数建议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此暂停(中断)该户的职工个人参保。
 4、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缴费单位依法终止或已停止生产经营正在依法办理终止手续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单位实行依法清算,要求缴费单位清缴各种社会保险费(含各种税、费),如有欠缴不能如期清缴,由主管税务分局应当即启动《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二十六条等相关措施,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七、核定、扩面工作的要求
 1、各主管税务机关在2007年7月20日前按上述规定完成对缴费单位的调查核定工作。对未达标准需增加单位缴费人数的缴费单位和新核定的缴费单位,各主管税务机关向缴费单位当面送达《告知书》,对应缴费人数、核定人均缴费基数由缴费单位予以确认,并填制《送达回证》,逐日汇总填报《社会保险费参保(扩面)企业汇总表》;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除外)都已达规定缴费比例的缴费单位,各主管税务机关只需核定单位人均预缴费基数并当面送达《告知书》,对应缴费人数、核定人均预缴费基数由缴费单位予以确认,逐日汇总填制《社会保险费不需增加单位参保人数企业汇总表》,并以纸质和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市地税局,随同上报一份纸质《告知书》。
 2、2007年6月应核定的新缴费单位各主管税务机关按原规定和本办法同时进行两次核定,即2007年6月单位缴费人数前仍按职工总人数的30%进行核定, 2007年7月开始按新标准的低限进行核定。
 3、关联企业凡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的,不得合并计算核定单位缴费人数及人均预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未核定的,重新计算核定。
 4、市地税局从2007年8月起组织对我市社会保险征缴扩面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八、地税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传递相互数据,数据出现异议时,对方查实后给予书面答复或提出处理办法。
 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是一件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及每个参保职工利益的大事,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依法办理各项征缴事项,对由于不按规定程序征缴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对应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少征或无法征缴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平地税税政[2005]98号)和《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平地税税政[2005]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社会保险费应缴费额核定告知书
 2、要求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书
 3、要求注销(终止)、待注销参保单位申请书
 4、关于要求对非正常户停止产生职工个人参保缴费应征数建议书
 5、关于要求对注销(终止)、待注销参保单位停止产生职工个人参保缴费应征数建议书
 6、社会保险费参保(扩面)企业汇总表
 7、社会保险费不需增加单位参保人数企业汇总表
 8、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减少单位缴费参保人数审核审批表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                  平湖市劳动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保险  管理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府办、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胡志梁副市长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1日印发
社会保险费应缴费额核定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缴费单位:(征管编码:33042210        )
 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通知》(平政发〔2007〕7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为明确职责,确保市政府文件的贯彻执行,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你单位从       年    月起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数、预缴费基数核定如下:
费   种 应付工资实际累计发生额
① 月职工总人数(各月合计数)
② 人均月预缴费基数
③=①/② 原单位缴费人数
④ 核增缴费人数
⑤ 核定后单位缴费人数
⑥=④+⑤ 核定月职工总人数
⑦ 参保比例
⑧=⑦/⑥ 月预缴费基数
⑨=③×⑥ 费率(%)
⑩ 费额
⑾=⑨×⑩ 
基本养老保险费          18  
工伤保险费          0.8  
生育保险费          0.5  
失业保险费          2  
            
 二、缴费单位凭本告知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个人参保登记。
 三、缴费单位如对单位缴费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等内容有异议的,在收到本通知3日内持相关财务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校实确认,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地税机关将以上核定数据作为产生应征数的依据进行管理。
 四、缴费单位按本告知书的预缴费基数在“浙江地税因特网信息服务系统”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中申报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缴费单位申报数据小于月预缴费基数或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差额由地税部门计算并导入申报,并加收滞纳金。职工个人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产生应征数后,由地税部门导入申报。缴费单位按全年实际人均缴费基数和预缴费基数的差额在次年2月底前在“网税系统”中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表,进行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并在此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纸质申报表。
 五、缴费单位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催缴无效,拒不缴纳的,由地税机关通知开戶银行强制扣缴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其它负责人按条例规定加以处罚。
 六、缴费单位缴费人数达100%要求减少缴费人数的或在年度内如发生终止、合并、分立或因业务等原因大量裁减职工等特殊变动,缴费单位需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资料,对单位缴费参保人数需调整的,主管地税分局审核后,经市地税局批准,方可对单位缴费参保人数予以调减;对职工个人参保人数需调整的,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予以调整。除以上情况外单位缴费参保人数一经确定,不得调减。
 核定人:              、                 联系电话:                           
平湖市地税局____税务分局(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缴费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市地税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并由各税务分局当面送达应缴费单位。
 
要求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书
企业编码   联系电话   
纳税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欠    社     会     保     险     费   情  况 
费    种 项   目 金额 所  属  期 
 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参保    
 职工个人参保   
工伤保险费    
女工生育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单位参保    
  职工个人参保   
医疗保险费    

 
 

 

 

 

 


经办人:
      年    月    日  

                   
  

 

 

 

 

分局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分管局长:       (公章)
     年  月  日 

 

要求注销(终止)、待注销参保单位申请书
企 业 编 码  税务登记号  
纳 税人名称  法人代表  
企 业 地 址  经济性质  
电       话  经  办  人  
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欠缴情况 
费   种 项  目 参保人数 欠缴费额 
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参保   
 职工个人参保   
工伤保险费    
女工生育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单位参保   
 职工个人参保   
医疗保险费    

申请理由: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税务分局意见:

 

 

 
 
 
单位负责人:                                                      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局长: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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