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 业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五十九)失业保险费征缴
【提交资料】①《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②《浙江省平湖市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计算表》;③《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花名册》。
【服务时限】每月10日前,用人单位向失业保险科办理本月失业保险费的申报,同时到地税征缴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
【承办部门】平湖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保险科
【服务地点】当湖街道新华中路107号四楼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573—85023774

(六十)失业保险享受待遇
【提交资料】①企事单位应在职工失业之日起7日内向失业职工签注《平湖市失业职工登记证明书》,并将职工档案及有关材料移交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保险科;②职工本人凭《平湖市失业职工登记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提供1吋证件照2张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服务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条件,随时办理
【承办部门】平湖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保险科
【服务地点】当湖街道新华中路107号四楼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573—85023774

(六十一)失业保险金发放
【提交资料】《失业保险手册》。
【服务时限】每月7—10日为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间(如遇法定休息,可作相应延长时间)。
【承办部门】平湖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保险科
【服务地点】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所、社区就业保障服务站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573—85023774

(六十二)失业职工档案管理
【提交资料】⑴接受: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证明;由企事业单位将职工档案材料在职工失业之日起7内送达。⑵转移:①接受单位介绍信;②接受单位签收。
【服务时限】资料齐全,随时办理
【承办部门】平湖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保险科
【服务地点】当湖街道新华中路107号四楼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573—85023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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