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平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基金支付定期通报制度的通知
平劳社〔2008〕37号
市发改局、财政(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经研究,决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定期通报制度。从2008年起,按月将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业务和医保基金支付情况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接受监督。
附件:1.2007年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业务及基金支付情况表
2.2008年1-2月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业务及基金支付情况表
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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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劳社〔2008〕37号,关于建立平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基金支付定期通报制度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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