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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各科室、单位: 《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补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再就业专项资金等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是指故意或过失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就业管理服务处是社会保险基金直接经办机构之一,承担着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重要责任。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适度、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擅自提增、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包括滞纳金、利息); (三)违反规定审核、审批、支付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 (四)不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款项的; (五)伪造、篡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数据的; (六)在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八)应当追究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的承担: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作出最终决定的主要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具体经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二)未经集体研究,经办人员违规操作的,经办人员负完全责任; (三)因领导书面交办或口头交办违规的,交办人负主要责任,经办人员负次要责任;因其他人嘱办的,经办人员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经济赔偿; (五)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六)扣发奖金; (七)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的追究: (一)批评教育: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当面谈话,指出问题错误,帮助分析原因,教育和引导责任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二)书面检查: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在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四)经济赔偿: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经济损失;限期内损失不能追回的,由责任人等额赔偿;不能一次性赔偿的,在本人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部分为本人工资的40%,直至赔偿完毕; (五)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决定的当年或行处分期限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六)扣发奖金: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决定的当年或行处分期限内扣发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奖金; (七)行政处分: 1.属国家公务员的,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2.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人事部、监察部(国人部发〔2006〕150号)文件要求执行。 3.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予以除名。 4.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职工的,予以解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自己发现过错、及时纠正,主动向组织上汇报清楚,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责任人抵制无效,但在5日内向组织上汇报清楚的。 第十一条 责任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社会保险 基金 责任 办法 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7月4日印发 共印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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