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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管理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服务行为,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转,结合我市实际,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不得经营化妆品、生活用品、电视购物等商品,同时,须将药品(含持证经营的医疗器械)销售场地和非医保保健品销售场地明显分开。药品类须单独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进销存核算。现已定点的零售药店应按以上要求在2008年12月31日前做好调整,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视作自动放弃定点资格。 二、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必须建立药品进销存计算机管理系统。现已定点但未实行计算机管理进销存的,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起药品进销存计算机管理系统,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视作自动放弃定点资格。 三、定点零售药店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医保政策宣传栏、放置由社保中心设立的医保投诉箱,公布医保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电话号码:85011275)。 四、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名义进行药品促销等广告宣传。 五、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医保定点结算3-6个月。 (一)营业时间无药师在岗; (二)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按照药监部门规定); (三)店堂或仓库内发现假冒、伪劣药品(根据药监部门意见); (四)销售药品不提供电脑自动打印的明细清单; (五)未全员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未全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六)为其他零售药店、医疗机构提供刷卡服务(医保定点医院外配处方除外); (七)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八)不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相关检查,对查处的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六、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经办机构终止定点服务协议,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定点资格,2年内不予定点认定。 (一)以药易药、以药易物,或为参保人员店外换药、换物,套取医疗保险基金; (二)未建立药品进销计算机管理系统,或药品管理混乱,进销存帐物严重不符; (三)虚开票据、弄虚作假刷卡结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四)恶意攻击医保网络,造成网络瘫痪或数据破坏; (五)为非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含未经医保定点认定的连锁门店、门诊部和诊所)开通医保信息系统或借医保信息系统结算的; (六)经营化妆品、生活用品、电视购物等商品; (七)未按规定将药品和非医保保健品分柜销售,药品未单独实行计算机管理进销存; (八)有违反卫生、药监、物价、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七、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业务的指导,并对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服务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和监督,定点零售药店应积极配合。检查可采取明查、暗访形式,利用录音、录像等手段采集有关证据资料。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检查监督有关的台帐、账簿等资料。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医疗保险 定点药店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市财政局、发改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 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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