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平劳社〔2007〕29 号
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面向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平湖市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平政发〔2005〕75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07〕7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着力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大病医疗需求;坚持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范围和对象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原则上要求先行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包括: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享受基本生活补助的被征地人员;
 (三)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移交社保的精简人员、土地保养人员、遗属补助人员、计划内长临工。
 三、资金筹集和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机制。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80元,政府补助每人每年90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收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收缴。每年的12月份为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随带户口簿、基本生活补助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缴费凭证,到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收缴一年一次,不中途补办或退保。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凡参加对象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并自愿遵守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五、报销办法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不报销,住院可报销范围和定点医疗机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采取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基础上追加报销的办法,起报线为800元,年最高报销20万元。
 1.住院可报销医疗费在800元至6万元(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为10万元)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20%;
 2.住院可报医疗费超过6万元(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为10万元)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5%。
 (三)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须先经“市合作医疗办公室”核报后,持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合作医疗报销凭证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报销比例等将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七、本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胡志梁副市长。
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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